欢迎访问库伦旗人民政府!
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 库伦政务 通辽市库伦旗发布
印象库伦云APP
支持IPV6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10-20 17:50

信息来源:

库伦旗自然资源局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24-10-20 17:50


信息来源:

库伦旗自然资源局



分享到:

一、主要职责

库伦旗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通辽市、旗委、旗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规范性文件。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法对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备案。开展自然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指导苏木乡镇开展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全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库伦旗城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地下空间规划、道路及市政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备案工作。负责统筹“一张蓝图”规划成果的动态跟踪维护入库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修补的指导监督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规定草案、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库伦旗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乡村建设规划审批管理,依法审查各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各项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市政工程、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城市雕塑等环境艺术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全旗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全旗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组织开展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全旗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战略引导和空间管控要求。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上报,组织全旗自然遗产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指导全旗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执行自治区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旗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执行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旗森林、草原相关执法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四)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旗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六)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苏木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八)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二十九)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外事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城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等有关财务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专项收入收缴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和脱贫攻坚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二)自然资源登记管理股。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旗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三)自然资源用途管制股。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执行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旗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旗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核、报批工作。

(四)自然资源权益股。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拟订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旗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旗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全旗自然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苏木乡镇开展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旗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库伦旗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地下空间规划、道路及市政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备案工作。负责统筹“一张蓝图”规划成果的动态跟踪维护入库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修补的指导监督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库伦旗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查、许可,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规划审批,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查、审批,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雕塑等环境艺术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工程放线、验线,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核实。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人防工程、河湖水系、园林绿化、地下管网、居住小区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审查、审批、许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市政设施规划审查、许可,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

拟订全旗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建立和管理旗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旗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库伦旗有关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应用和管理。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股。拟订全旗矿业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审核国家、自治区、市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旗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指导矿山储量动态管理。

(七)地质管理与生态修复股。负责全旗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组织编制实施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指导苏木乡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八)治沙造林股。拟订全旗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工作。指导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批和种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给付等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九)森林资源管理股。组织实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工作。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与管理。

(十)草原管理股。拟订全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及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旗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鼠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全旗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股。查处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旗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处置破坏草原案件。配合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承担信访接待工作。

(十二)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全旗国有林场(圃)改革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十三)自然保护地及产业管理股。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全旗各类国家、自治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上报。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拟订全旗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组织指导全旗集体林权制度和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研究制定全旗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政策,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林草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全旗林草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协调开展林草产品认证、标识、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特色林草产业发展。

单位负责人:张贵艳

办公电话:0475--4777606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地址: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双拥街186号


三、所属单位

(一)库伦旗国土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机关职能:1、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村镇规划和建设项目竣工核实等工作;承担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规划方案的技术支撑工作。 2、参与制定规划区域内土地储备、全旗生态修复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承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开展土地储备地日常管护、临时利用和前期开发整理等事务性工作;承担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统筹、实施的辅助性工作。 3、承担地理信息服务、地理国情数据应用、地理信息科技推广和应急保障等工作;承担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维护、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用等工作。 4、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金土工程、基础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自然资源专题数据库、电子政务系统等数据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机构设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办公地址: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办公楼307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到12:00,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475-4777911

负 责 人:王光远

邮政编码:028200


(二)库伦旗苏木乡镇自然资源中心所

机关职能:1.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2.承担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相关事务性工作;协助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国土空问生态修复治理工作;3.承担各类自然资源的统计、调查、确权、登记等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4.承担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5.承担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6.承担测绘标志保护辅助性工作;协助做好测绘工作;7.受理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群众来信来访,承担调处化解矛盾和上投工作;8.协助执法机构开展自然资源、测绘领域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9.完成旗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10.乡镇分所只负责职责内工作。

机构设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办公地址: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办公楼210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到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5-4777918

负 责 人:刘印

邮政编码:028200

(三)库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机关职能:1. 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的事务性工作;2.参与辖区内不动产权属登记纠纷的调处及相关法律纠纷处置工作;3.承担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应用等工作,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4.承担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维护等工作;5.完成旗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办公地址: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506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5-4712369

负 责 人:张小利

邮政编码:028200

(四)库伦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机关职能: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通辽市、库伦旗相关工作部署。参与制定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2.组织拟订全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标准、规范;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土地、矿产、草原、湿地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子、野生动物、防沙治沙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6.负责受理违反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7.组织开展全旗自然资源领域日常执法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跨苏木乡镇、具有全旗影响的复杂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8.负责全旗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全旗各苏木乡镇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9.完成旗自然资源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10.有关职责分工。一是与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各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库伦旗深化苏木乡镇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在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苏木乡镇在土地、草原、林业等方面21项行政处罚事项;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行使除21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外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事项;二是与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城市规划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工程的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机构设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办公地址:库伦旗自然资源局办公楼204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到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5-4777904

负 责 人:赵钢

邮政编码:028200

(五)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发展中心(库伦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

一、 主要职责

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通辽市委及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一)承担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等工作。承担为林业和草原发展、建设、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技术推广引进、项目评审等技术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的辅助性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外来入侵生物的治理、普查、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承担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等防控体系建设和有害生物普查等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编制并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协助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承担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按分工承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全旗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战略引导和空间管控要求。协助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上报,承担全旗自然遗产申报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重建相关辅助性工作。承担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辅助性工作。

(七)承担全旗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工作,承担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及保护开发利用工作,承担良种选育推广,承担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的辅助性工作,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林草种子的培育、储备等相关工作。承担林草种子审定、鉴定、质量监督检验等辅助性工作。承担林草种子基地、苗圃建设的技术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八)协助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协助开展森林草原资源有偿使用、林下经济、种苗花卉和生态旅游发展等工作。执行自治区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实施,承担全旗林草产品质量监督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九)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协助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辅助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森林、草原政策性保险工作。

(十)承担全旗森林、草原相关执法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协助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实施。协助拟订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承担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协助开展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湿地等生态补偿工作。承担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工作。

(十三)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林草种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火、沙尘暴等相关普法宣传、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数据统计等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旗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承担林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十五)完成旗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保密、档案、法制、信访、信息、老干部、扶贫、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中心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全旗林业、草原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承担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的辅助性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中心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管理全旗林业财政资金及绩效评价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中心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二)治沙造林股。协助拟订全旗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承担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的辅助性工作。承担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以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工作。承担指导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批和种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给付等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三)森林资源股。协助组织实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森林资源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林地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四)草原股。协助拟订全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及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旗防沙治沙规划。承担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承担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承担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承担指导草原休牧、轮牧的辅助性工作。承担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草原鼠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全旗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五)国有林场和种苗股。承担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全旗国有林场(圃)改革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工作,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承担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指导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六)自然保护地及产业股。承担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行政辅助性工作,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全旗各类国家、自治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上报。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拟订全旗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承担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承担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研究提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承担监督管理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承担全旗集体林权制度和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协助研究制定全旗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政策,承担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的辅助性工作。承担林草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指导全旗林草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协调开展林草产品认证、标识、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特色林草产业发展。

三、联系方式

(一)负 责 人:赵佳佳

(二)办公电话:0475--4777606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办公地址: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双拥街186号

(五)邮政编码:02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