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8-05 15:00
信息来源:
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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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通辽市委、库伦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国土绿化与防沙治沙,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管理,林草产业发展,林草科技与生态文化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各方面全过程。
(二)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落实上级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三)组织开展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编制并监督执行库伦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山。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通辽市对全旗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战略引导和空间管控要求。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上报,组织全旗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旗国有林场(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规范性文件,执行上级相关林草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旗林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上级防护标准,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早期火处置、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组织落实全旗森林、草原相关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三)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与投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四)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旗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六)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法制、信访、信息、老干部、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监督管理全旗林业、草原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资金使用。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旗林草财政资金及绩效评价工作。
(二)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旗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负责旗级林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承办自治区、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行政许可等审核事项。负责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和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有关目录、服务事项流程的动态调整。协调推进林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拟订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草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组织开展退耕还草工作。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基本草原划定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负责旗级草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承办自治区、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行政许可等审核事项。协调推进草原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指导全旗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森林草原重大案件。承担林业和草原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法制建设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等工作。
(三)治沙造林股。拟订全旗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林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以植树造林种草、封山(沙)育林(草)等为主的国土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工作。指导森林保险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旗林草碳汇工作。承担林长制有关指导协调、制度制定和督查考核等工作。
(四)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自然保护地及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股)。指导国有林场(圃)、草种基地建设和发展。指导全旗国有林场(圃)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
组织指导全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编制果树产业发展规划,引进和试验示范推广果树良种,推广果树栽培管理实用性技术。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全旗林草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协调开展林草产品认证、标识、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特色林草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旅游相关工作。负责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全旗各类国家、自治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上报。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拟订全旗湿地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监督管理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落实上级防火标准,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早期火处置、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行业安全生产。
单位负责人:梁国强
办公电话:0475--4777606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办公地址: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双拥街186号
三、所属单位
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发展中心(库伦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
主要职责
库伦旗林业和草原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通辽市委及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一)承担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等工作。承担为林业和草原发展、建设、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技术推广引进、项目评审等技术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的辅助性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外来入侵生物的治理、普查、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承担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等防控体系建设和有害生物普查等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编制并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协助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承担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按分工承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全旗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战略引导和空间管控要求。协助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上报,承担全旗自然遗产申报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重建相关辅助性工作。承担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辅助性工作。
(七)承担全旗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工作,承担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及保护开发利用工作,承担良种选育推广,承担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的辅助性工作,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林草种子的培育、储备等相关工作。承担林草种子审定、鉴定、质量监督检验等辅助性工作。承担林草种子基地、苗圃建设的技术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八)协助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协助开展森林草原资源有偿使用、林下经济、种苗花卉和生态旅游发展等工作。执行自治区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实施,承担全旗林草产品质量监督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九)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协助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辅助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森林、草原政策性保险工作。
(十)承担全旗森林、草原相关执法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协助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实施。协助拟订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承担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协助开展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湿地等生态补偿工作。承担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工作。
(十三)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林草种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火、沙尘暴等相关普法宣传、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数据统计等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旗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承担林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十五)完成旗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保密、档案、法制、信访、信息、老干部、扶贫、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中心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全旗林业、草原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承担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的辅助性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中心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管理全旗林业财政资金及绩效评价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中心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二)治沙造林股。协助拟订全旗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承担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的辅助性工作。承担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以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工作。承担指导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批和种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给付等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三)森林资源股。协助组织实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森林资源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林地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四)草原股。协助拟订全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及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旗防沙治沙规划。承担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承担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承担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承担指导草原休牧、轮牧的辅助性工作。承担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草原鼠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全旗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五)国有林场和种苗股。承担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全旗国有林场(圃)改革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工作,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承担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指导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六)自然保护地及产业股。承担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行政辅助性工作,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全旗各类国家、自治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上报。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拟订全旗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承担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承担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行政辅助性工作。协助研究提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承担监督管理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行政辅助性工作。
承担全旗集体林权制度和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协助研究制定全旗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政策,承担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的辅助性工作。承担林草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性工作。指导全旗林草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协调开展林草产品认证、标识、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特色林草产业发展。
联系方式
(一)负 责 人:赵佳佳
(二)办公电话:0475--4777606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办公地址: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双拥街186号
(五)邮政编码:0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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