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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25011653293A/2023-3460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优抚安置
发布机构 库伦旗民政局 文  号 库民发[2022]63号
成文日期 2022-05-2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25011653293A/2023-34609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发布机构 库伦旗民政局
文  号 库民发[2022]63号
成文日期 2022-05-2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库伦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21 18:30

信息来源:

库伦旗民政局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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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1 18:30


信息来源:

库伦旗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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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民发[2022]63号

关于印发《库伦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

现将《库伦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库伦旗民政局

2022年5月21日

库伦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20〕1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 助工作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1〕38号)和《通辽市临时 救助实施办法》(通民发[2021]28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

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

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制度衔接、资源统筹、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先 行救助和分级审批”的政策,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 分阶段救助”等方式,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 时。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帮助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

合,形成整体合力,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

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同时,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

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已脱贫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

或个人。

第五条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六条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可先行受理。

2.对非当地户籍又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其向当地旗县市区民

政部门申请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申请人是低保、

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及赡(抚、扶)养义务关联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证明(由户籍地或居住地嘎查(居)民委

员会出具);

(4)患重大疾病家庭成员须提交医院的诊断书或住院病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

助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5)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

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6)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

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7)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

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8)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须

提供委托书;

(9)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必须无条件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 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

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

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或旗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

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救助。

4.各地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具体办理。

第七条审核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 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 进行核实,实施购买社会救助第三方服务的,也可以由第三 方入户核查。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 示不少于2日,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 好有关审核工作。原则上,对本年度内已在户籍地因同一事

由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审批程序,包括分级审批和分类审批

()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  以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审批;  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区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

金额。各地区要有序推进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

批额度。

(二)分类审批

1.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

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2.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

庭收入及财产核对授权书。

(三)各地区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四)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 “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

的精准度。


第九条建立档案,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民政办要按户(人)

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审批类档案包括: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入户调查表,申请人家庭及赡(抚、扶)养义务关联人家庭的收入、

财产证明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

台账、救助对象花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三)旗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均应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内容相一致。

(四)在资金拨付前应按要求建立好台账,并将救助信息上传到社会救助系统中临时救助模块,按照系统数据项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录入临时救助数据信息,确保与财务

统计台账及纸质统计报表数据一致、真实准确。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十条临时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实行分类救

助。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

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

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以户为单位,由本人书面申请,村调查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 批,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每户最

高可救助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的救助金额。

2、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三类户子女在国家公办教育机构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教育机构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其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依照入户调查核实,  在全市范围内求学(不含职中)的家庭子女可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在市外区内求学的家庭子女可申请不超4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自治区外求学的家庭子女可申请不

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

3、流浪到旗境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旗外流浪乞讨人员,在查明其身份后,给予一次性返家最近路线、途中接壤旗县的交通费及生活费救助。无独立行为能力人的救助根

据实际情况实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根据实际情

况,专项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返乡救助

(含行动不便人员的安全护送)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低于当地当年

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

2.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在“一事一议”期间,苏木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

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具体救助比例如下:

(1)扣除各项保险、救助、补助后个人同一年度自负部分在2万元以下的,由苏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在审批权

限之内救助;

(2)扣除各项保险、救助、补助后个人同一年度自负部分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含4万元),民政服务对象和

三类户最高救助20%,其他一般户救助15%;

(3)扣除各项保险、救助、补助后个人同一年度自负部分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含6万元),民政服务对象和

三类户户最高救助25%,其他一般户救助20%;

(4)扣除各项保险、救助、补助后个人同一年度自负部

分在6万元以上的民政服务对象和三类户最高救助25%,其他一般户救助20%,最高救助不超过5万元。

(三)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需经旗县市区民政局会

议研究批准,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

第五章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

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

基本方式。

1.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苏木乡镇政(社区服务中心)、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

位。

2.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时救

助模块存档备案。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

1.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

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

2.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

3.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

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

1.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

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2.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

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3.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

第六章加强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

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十三条市本级将在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时,

向临时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适当倾斜,同时,对临时救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进行扣减。

第十四条各地要切实建立并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5月底前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及时向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

门提出续拨申请。

第十五条各地要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适当提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有效增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实施临时救助的

可及性。

第十六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

制度和规范使用流程。

第七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七条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

负费用。

第十八条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为困

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

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

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第二十条拓展多元临时救助方式,探索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

服务。

第二十一条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

发生。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担负起监督管理责

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督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履行

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会同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

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对

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

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临时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

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

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

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

第三十条本办法库伦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

与本办法不符的,依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