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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25011653293A/2024-03329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发布机构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库政办发〔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04-2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25011653293A/2024-03329
主题分类 文化
发布机构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库政办发〔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04-25
公文时效 有效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库伦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26 10:10

信息来源: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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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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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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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政办发2024〕3号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库伦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居民综合服务中心,旗直及驻库中区市直各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库伦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2024425


库伦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十四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着力提振旅游市场信心和活力,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纾困惠企,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全力推动库伦旗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库伦旗内登记注册、缴纳税收、从事文化旅游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旗文旅产业统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中涉及的未在库伦旗注册的旅行社,本办法中的旅行社均为总社,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三条 旗本级每年度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扶持奖励经费从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鼓励旗内文化旅游产业企业达规上限和提档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文旅新建项目,实际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并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2%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支持品牌创建升级

(二)根据《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的苏木乡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嘎查村,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根据《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对新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苏木乡镇,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嘎查村,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075-2019),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对新晋升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 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078-2019),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的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鼓励乡村集聚发展旅游民宿。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民宿聚落,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联合发展。对行政村的合格民宿经营户达15户或总床位达150张以上的,经所属苏木乡镇政府和文旅部门共同认定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旅游民宿标识系统建设、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一次性予以投资金额50%的补助每个行政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与划分》(DB15/T1327-2018),对总部在库伦旗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九)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对新评为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十)凡被命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引客入库”

(十一)鼓励旅行社在本旗辖区内推出场景化的亲近乡野(乡村)、研学、非遗、康养、软探险等轻度假、微旅游创新体验业态,每个特色产品吸引100人以上参加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2万元。

(十二)旗内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1000人,年终一次性扶持奖励1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2000人,年终一次性扶持奖励3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3000人,年终一次性扶持奖励6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出3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扶持奖励。

(十三)对市外组团社组织游客来库旅游,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次),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2万元;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次),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全年组织游客量超出2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扶持奖励。

(十四)对市外组团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库旅游,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人(次),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全年组织游客量超出5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100元给予扶持奖励。

(十五)组织一趟旅游专列团队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专列人数300-400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3万元;专列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

(十六)组织一次自驾游团队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车辆超过30辆、人数 9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1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

(十七)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的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一定份额,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通辽市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一定份额,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十八)对进行文博产品开发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年度主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3万元;年度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年度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同时,鼓励扩大再生产,已获奖补企业下一年度增加主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3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人才培育

(十九)鼓励旅游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实习实践基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才需求。对旅游企业与各大专院校以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冠名开办旅游专业班(每班20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且协议期内每年为我旗旅游企业输送10人(含)以上的毕业生,给予院校一次性扶持奖励 0.1万元/人;为我旗旅游企业输送20人(含)以上的毕业生,给予院校一次性扶持奖励 0.2万元/人。

(二十)对获得全国导游证且在库伦从事专职导游工作3年以上,此后每年累计地接带团数量10个以上,且无重大投诉,每年扶持奖励0.5万元;每年累计地接带团数量20个以上,且无重大投诉,每年扶持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业态发展

(二十一)鼓励城市旅游休闲街区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十二)鼓励创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十三)鼓励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一年(含1年)以上,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0.5万元;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2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扶持奖励。凡被命名为自治区级、市级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的企业或基地,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2万元; 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大师工作站(室)的,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

(二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在A级景区内新创演反映库伦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地域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驻场演出演职人员10人以上,全年演出4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30分钟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驻场演出演职人员20人以上,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扶持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本办法中引用通辽市级扶持奖励政策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市级扶持奖励政策执行,2023年文旅市场主体申报扶持奖励政策,于2024年予以扶持奖励。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通辽市及本旗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对带动性特别强、对当地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后一个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的相关政策。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扶持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文旅局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旗文旅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