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18-08-13 11:31
信息来源:
库伦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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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上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政司《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等文件精神,水资源费从2017年12月1日费改税、排污费从2018年1月1日起费改税,此两项收费项目不再列入目录清单。根据通辽市财政局、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通财非税[2018]111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目前在库伦旗范围内执行的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列入《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如有变更及时到旗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备案。
附件:1、库伦旗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