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5011653293A/2024-04608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库伦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库政字〔2024〕11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25011653293A/2024-0460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库伦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库政字〔2024〕11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5-27 18:00
信息来源: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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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政字〔2024〕110号
库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库伦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及驻库中区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库伦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2024年5月27日
库伦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我旗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2024〕20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决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用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缓解水资源短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共同发力。旗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水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牧、税务、电力等部门和苏木乡镇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格局。
(二)保障需求,节约用水。按照“定额用水、以水折电、以电管水、超用加价”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农业生产条件以及农作物种植品种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水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基本需求,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节水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促进农业节水控水。
三、任务目标
为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制度,按照“定额用水、以水折电、以电管水、超用加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提高农牧民节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四、工作任务
(一)实施范围。库伦旗范围内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的农业灌溉区域。
(二)水价构成及定价方式。依据《节水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等规定,农业用水价格应当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通过采取政府指导、协商定价等方式,以嘎查村为单位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方式确定供水价格,并进行公示,供水价格包括电费、管理费、维护费等,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建议收费标准每度电不超过1元。
取用水主体为农牧户、用水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等,灌溉方式采用浅埋滴灌的,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灌溉方式采用管道输水灌溉的,设定过渡期3年,2024年—2026年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2027年开始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管灌基本水价;采用大水漫灌的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漫灌基本水价。协商定价确定的供水价格作为确定定额以内基本水价的依据,供水价格即为目前各嘎查村由井长负责收取的协商定价确定的电费,两者不重复收取,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的基本水价部分水费仍由嘎查村确定的机电井管理人员(即井长)负责收取。
(三)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依据《节水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等规定,农业灌溉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确定用水定额。为提高用水效率,对标国家、自治区用水先进值,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露地玉米浅埋滴灌技术规程》(DB15/T1382-2018),确定主要农作物水稻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516立方米/亩,红干椒等蔬菜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192立方米/亩,玉米等其他作物的灌溉定额先进值浅埋滴灌为150立方米/亩、管道输水灌溉为167立方米/亩。
2.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0.5倍;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1倍;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2倍。
以灌溉定额150立方米/亩,以电折水系数为5,电费1元/度为例,累进加价标准如下表所示:
分档水量及累进加价标准表
| ||||||
灌溉定额 (m3/亩) | 超定额 水量 (m3) | 超定额购电(度) | 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 (倍) | 累进加价电费(元) | 超定额购电费 (元) | 总电费(基础电费+加价) |
150 | 0 | 0 | 0 | 0 | 0 | 30 |
20%(含)以下 | 0-30 | 0-6 | 0.5 | 1.5 | 0-9 | 30-39 |
20%—50%(含)内 | 30-75 | 6-15 | 1 | 2 | 12-30 | 42-60 |
50%以上 | 75及以上 | 15 | 2 | 3 | 45 | 75 |
3.水量核定及水费征收。农业灌溉实行用水缴费制度,采用先交费后用水的方式,确保水费收缴到位。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水费由嘎查村确定的机电井管理人员负责收取;超定额部分由嘎查村委员会按照计量设施分档核定用水量,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通过“以电折水”系数分档核定农业灌溉用电量,并负责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嘎查村委员会收取后缴至苏木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并出具缴费凭证;机电井管理人员执分档缴费凭证方可向供电部门购电。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乡镇经营的,由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
各苏木乡镇场组织嘎查村统计变压器控制井数、单井计量方式、单井控制灌溉面积及灌溉方式、单井控制面积逐户统计灌溉面积及种植作物等基本情况。根据统计结果、灌溉用水定额(限额)、“以电折水”系数核算分档灌溉用电量,将核算分档用电量统计结果报送旗水务部门和电力部门。旗水务部门和电力部门对数据进行复核,确定各户分档用电量。供电部门以变压器或机电井为单位,按照嘎查村分场核定的分档用电量分为定额内、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等4个档次分档售电,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需机电井管理人员执苏木乡镇场政府出具缴费凭证方可售电。当灌溉方式、种植作物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嘎查村要及时将
变化情况统计、报送。
4.水费收取依据条件。(1)由苏木乡镇指导嘎查村委员会核定的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面积,按照亩用水额度确定购电金额。(2)计量设施所显示的用水户实际灌溉用水量。
5.水费管理。(1)旗政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各苏木乡镇应对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2)农业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3)村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或村委会应将农业水费收取、支出明细,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公示,在村务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和存档。应公示的内容:各用水户的水浇地面积。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平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各用水户的水费缴纳情况。(4)旗发改、财政、水务部门应对农民用水管理组织的农业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5)农业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6.水费的使用。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主要用于节水奖励、农田水利设施节水技术改造、“以电折水”典型井维护等,也可以用于对用水管理比较优秀的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和管理者个人奖励。各级用水管理组织使用农业水费的支出,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旗财政局指导各苏木乡镇政府制定。
(四)严格执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为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增强农牧民节水意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内水资〔2018〕143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8号),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严格执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1.限额确定。依据《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库伦旗种植业、林业取用水限额值为215立方米/亩。
2.分档分量及加征标准。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农牧户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1.25元/立方米,按照下列规定加征水资源税: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税;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限额 20%—40%(含)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限额40%以上的水量
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3.水量核定及水资源税征收。农业灌溉用水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按“以电折水”计量,用水量情况、超限额情况由苏木乡镇确定,经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将超限额部分水量报税务部门征收水资源税。
(五)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统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上级水利发展资金、征收的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等,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精准补贴对象为定额内用水且已缴纳水费的用水主体。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取用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自主改造提升为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的取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
(六)取用水管理及责任体系
1.取用水管理。加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由取用水户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领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用于取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2.管理责任体系。建立旗级、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
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负总责;苏木乡镇政府、国营农牧林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嘎查村作为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农业灌溉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机电井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管网、计量监测及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二是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三是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3.农田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健全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机制,压实取用水分级管理责任,发挥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者协会等基层管理作用,落实好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超定额累进加价等相关制度,切实将农业灌溉用水管控落到实处。
4.明确用水计量方式。全面推行“以电折水”或水表计量监测措施,通过“以电折水”、安装计量设施等方式实现计量全覆盖。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
5.实行机电井编号管理。对机电井实行“身份证式”编
号管理,实现“一户一号”全生命周期管理。机井编号规则
如下:
机电井编码共计16位
编号顺序: X XXXXXXXXXXXXXXX
自治区 盟市 旗县 乡镇苏木 村嘎查 井号
①1-2位省级编号:15;
②3-4位盟市编号:通辽市05;
③5-6位旗县编号(01-99):按照旗县市区行政区划顺序编排项目旗县编码。例如:通辽市库伦旗编号:l5 05 24。
④7-9位乡镇苏木编号(001-999):各苏木乡镇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顺序编排项目苏木乡镇编号。例如:通辽市库伦旗六家子镇:l5 05 24 103。
⑤10-12位村、嘎查编号(001-999):各苏木乡镇按照嘎查村行政区划顺序编排项目村、嘎查编号。例如:通辽市库伦旗六家子镇达林稿村:l5 05 24 103 201。
⑥13-16位机电井编码(0001-9999)各嘎查村按照顺序编排项目村嘎查机电井编号。例如:通辽市库伦旗六家子镇达林稿村10号井:l5 05 24 103 201 0010。
(七)优化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
1.全力推进以高效节水为主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进以浅埋滴灌为主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严禁大水漫灌,改善和提升农业灌溉设施水平。
2.强化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严格落实《库伦旗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库伦旗农业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明确管护主体,落实工程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和专项维护相结合的管护机制,确保高标准农田长久稳定发挥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组织水务、农牧、发改、财政、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专题会议,调度推进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细化工作举措。旗人民政府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旗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负总责,组织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等制度;苏木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职责;嘎查村委员会作为管理主体,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配备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管护责任区;机电井管理人员作为具体管护人,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相关工作。水务部门做好农业用水管理、农业用水价格、“以电折水”系数、用水量核定、水费征收等指导工作;发改部门做好政府定价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落实、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农牧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智能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供电部门负责供电控制与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对水费征收、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严禁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认真规范水费的收支管理行为。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苏木乡镇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我旗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创造良好节水氛围。
附件:1.农业灌溉用水基本情况统计表
2.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计算表(参考)
3.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缴费申请表(样表)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责任人清单(样表)
5.超定额累进加价计算公式
6.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计算公式
附件1
农业灌溉用水基本情况统计表
旗县 | 苏木乡镇 | 行政村 | 自然村 | 变压器编号 | 电表编号 | 机电井编号 | 单井控制灌溉面积(亩) | 单井灌溉方式 | 用水户姓名 | 单户灌溉面积(亩) | 种植农作物 | 灌溉用水定额(立方米/亩) | 计量方式 | 以电折水系数 | 分档用电量 | |||
定额以内 | 20%(含)以下 | 20%—50%(含) | 50%以上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说明:1. 其中:17列=13列÷16列×11列;18列=13列×20%÷16列×11列;19列=13列×(50%-20%)÷16列×11列; 20列=13列×(超定额用水量上限-50%)÷16列×11列。
2.该表由机电井管理人员、嘎查村、苏木乡镇逐级统计上报,水务部门和电力部门核实确认,当灌溉方式、种植作物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每年4月15日前及时将变化情况逐级统计上报。
附件2
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计算表(参考)
举例列举 | 超定额累进加价 | 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 | |||||||||
基本水价(元/度) | 以电折水系数 | 定额以内 | 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 | 限额以内 | 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 | ||||||
20%(含)以下 | 20%—50%(含) | 50%以上 | 20%(含)以下 | 20%—40%(含) | 40%以上 | ||||||
1 | 2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基础数据 | 1.0 | 5 | 150 | ||||||||
分档用水量(立方米/亩) | 150 | 150-180(含) | 180-225(含) | 225以上 | 215 | 215-258 (含) | 258-301(含) | 301以上 | 其他旗县 | ||
分档用电量(度) | 30 | 30-36(含) | 36-45(含) | 45以上 | 43 | 43-51(含) | 51-60(含) | 60以上 | 其他旗县 | ||
分档倍数 | 加0.5倍 | 加1倍 | 加2倍 | 税额标准 0.1或1.25 | 加1倍 | 加2倍 | 加3倍 | ||||
分档加价(元/度) | 1.0 | 1.0 | 加0.5 | 加1.0 | 加2.0 | ||||||
分档水资源税(元/度) | 1 | 1.5 | 2 | 农牧户用水 | |||||||
12.5 | 18.75 | 25 | 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用水 |
说明:1.以主要农作物玉米为例,举例列举基本水价为1.0元/度,以电折水系数为5立方米/度,统计分档用水量、用电量、水资源税、执行价格。
2. 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超过定额用水百分比);分档用电量=分档用水量÷以电折水系数。
3.定额以内收取基本水价1.0元;超定额后累进加价:分档加价=基本水价×分档倍数。
4.限额内不收水资源税;超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加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1+加价倍数),其中:税额标准农牧户用水0.1元/立方米、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用水1.25/立方米。
附件3
旗(县、区)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缴费申请表(样表)
苏木(乡、镇)名称 | 嘎查村名称 | ||||||||||||
缴费人姓名 | 机电井编号 | ||||||||||||
种植农作物 | 灌溉方式 | ||||||||||||
灌溉面积(亩) | 灌溉定额(立方米/亩) | ||||||||||||
以电折水系数 | 基本水价(元/度) | ||||||||||||
缴费计算 | |||||||||||||
项目名称 | 用水量(立方米) | 用电量(度) | 分档加价倍数(倍) | 缴费金额(元) | |||||||||
下限 | 上限 | 分档用水量 | 下限 | 上限 | 分档用电量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超定额累进加价 | 定额内 | 0 | |||||||||||
20%(含)以下 | 0.5 | ||||||||||||
20%—50%(含) | 1 | ||||||||||||
50%以上 | 2 | ||||||||||||
机电井管理人员: (签字) | 嘎查村委员会: (盖章) |
说明:(1)“水表”计量方式计算:3列=2列-1列;8列=7列×3列×(基本水价÷以电折水系数)×灌溉面积。
(2)“以电折水” 计量方式计算:4列=1列÷以电折水系数;5列=2列÷以电折水系数;6列=5列-4列;8列=7列×6列×基本水价×灌溉面积。
附件4
旗(县、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责任人清单(样表)
苏木(乡、镇)名称 | 旗(县、区)级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嘎查村名称 | 苏木(乡、镇)级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嘎查村级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说明:旗县明确责任人负责苏木乡镇,苏木乡镇明确责任人负责嘎查村,嘎查村明确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
附件5
超定额累进加价计算方式
以主要农作物玉米、浅埋滴灌为例,灌溉定额为150立方米/亩。举例列举某村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为1.0元/度(折合为0.2元/立方米),以电折水系数为5(即每度电折算水量为5立方米);某农户每亩水浇地用水量240立方米/年(折合用电量48度/年),核算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
(一)“水表”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超过定额用水百分比)
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
①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部分: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20%)=150×(1+20%)=180立方米/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用水量范围为:150—180(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0.5×(180-150)×0.2=3元/亩/年
②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50%)=150×(1+50%)=225立方米/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用水量范围为:180—225(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1×(225-180)×0.2=9元/亩/年
③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用水量范围为:225—320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2×(240-225)×0.2=6元/亩/年
(二)“以电折水”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电量=分档用水量÷以电折水系数=灌溉用水定额×(1+超过定额用水百分比)÷以电折水系数
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电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
①定额内用水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以电折水系数=150÷5=30度/亩
定额内用水的用电量范围为:≤30度/亩
②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1+20%)÷以电折水系数=150×(1+20%)÷5=36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用电量范围为:30—36(含)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电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0.5×(36-30)×1.0=3元/亩/年
③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1+50%)÷以电折水系数=150×(1+50%)÷5=45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用电量范围为:36—45(含)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1×(45-36)×1.0=9元/亩/年
④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灌溉用水量为240的:分档用电量=240÷以电折水系数=240÷5=48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用电量范围为:45—48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2×(48-45)×1.0=6元/亩/年
该农户每年农业灌溉用水量240立方米/亩时,“水表计量”和“以电折水”方式计算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3+9+6=18元/亩/年
附件6
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计算公式
以库伦旗为例,取用水限额为215立方米/亩。举例列举某村以电折水系数为5(即每度电折算水量为5立方米),某农户每亩水浇地用水量320立方米/年(折合用电量64度/年),核算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
(一)“水表”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超限额用水百分比)
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
①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20%)=215×(1+20%)=258立方米/亩
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用水量范围为:215—258(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258-215)×(0.1×1+0.1)=8.6元
②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40%)=215×(1+40%)=301立方米/亩
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用水量范围为:258—301(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01-258)×(0.1×2+0.1)=12.9元
③超过限额40%以上的用水量范围为:301—320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20-301)×(0.1×3+0.1)=7.6元
(二)“以电折水”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电量=分档用水量÷以电折水系数=灌溉用水限额×(1+超限额用水百分比)÷以电折水系数
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
①限额内用水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以电折水系数=215÷5=43度/亩
限额内用水的用电量范围为:≤43度/亩
②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1+20%)÷以电折水系数=215×(1+20%)÷5=51.6度/亩
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用电量范围为:43—51.6(含)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51.6-43)×[(0.1×1+0.1)×5]=8.6元/亩/年
③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1+40%)÷以电折水系数=215×(1+40%)÷5=60.2度/亩
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用电量范围为:51.6—60.2(含)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60.2-51.6)×[(0.1×2+0.1)×5]=12.9元/亩/年
④超过定额用水在40%以上,灌溉用水量为320的:分档用电量=320÷以电折水系数=320÷5=64度/亩
超过限额40%以上的用电量范围为:60.2—64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64-60.2)×[(0.1×3+0.1)×5]=7.6元/亩/年
该农户每年农业灌溉用水量320立方米/亩时,“水表计量”和“以电折水”方式计算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8.6+12.9+7.6=29.1元/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