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5011653293A/2024-04609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库伦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库政字〔2024〕10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25011653293A/2024-0460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库伦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库政字〔2024〕10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5-27 17:30
信息来源: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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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政字〔2024〕109号
库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库伦旗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及驻库中区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库伦旗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2024年5月27日
库伦旗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旗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的通知》(内水农〔2024〕6号)、《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提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如下:
一、水价的构成及定价方式
井灌区要全面定价收费,各嘎查村采用协商定价等方式,以嘎查村为单位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包括电费、管理费、维护费等,供水价格总体上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建议收费标准不超过1元。
取用水主体为农牧户、用水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等,灌溉方式采用浅埋滴灌的,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灌溉方式采用管道输水灌溉的,设定过渡期3年,2024年—2026年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2027年开始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管灌基本水价;采用大水漫灌的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漫灌基本水价。
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为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
(一)定额确定
为提高用水效率,对标国家、自治区用水先进值,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露地玉米浅埋滴灌技术规程》(DB15/T1382-2018),确定主要农作物水稻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516立方米/亩,红干椒等蔬菜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192立方米/亩,玉米等其他作物的灌溉定额先进值浅埋滴灌为150立方米/亩、管道输水灌溉为167立方米/亩。
(二)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0.5倍;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1倍;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
超出部分水价加价2倍。
(三)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核算
以主要农作物玉米、浅埋滴灌为例,灌溉定额为150立方米/亩。举例列举某村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为1.0元/度(折合为0.2元/立方米),以电折水系数为5(即每度电折算水量为5立方米);某农户每亩水浇地用水量240立方米/年(折合用电量48度/年),核算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
1.“水表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超过定额用水百分比)
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
①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部分: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20%)=150×(1+20%)=180立方米/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用水量范围为:150-180(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0.5×(180-150)×0.2=3元/亩/年
②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50%)=150×(1+50%)=225立方米/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用水量范围为:180—225(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1×(225-180)×0.2=9元/亩/年
③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用水量范围为:225-320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2×(240-225)×0.2=6元/亩/年
2.“以电折水”方式计算
分档用电量=分档用水量÷以电折水系数=灌溉用水定额×(1+超过定额用水百分比)÷以电折水系数
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电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
①定额内用水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以电折水系数=150÷5=30度/亩
定额内用水的用电量范围为:≤30度/亩
②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1+20%)÷以电折水系数=150×(1+20%)÷5=36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用电量范围为:30—36(含)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电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0.5×(36-30)×1.0=3元/亩/年
③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1+50%)÷以电折水系数=150×(1+50%)÷5=45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用电量范围为:36—45(含)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1×(45-36)×1.0=9元/亩/年
④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灌溉用水量为240的:分档用电量=240÷以电折水系数=240÷5=48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用电量范围为:45—48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2×(48-45)×1.0=6元/亩/年
该农户每年农业灌溉用水量240立方米/亩时,“水表计量”和“以电折水”方式计算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3+9+6=18元/亩/年
三、严格执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一)限额确定
依据《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库伦旗种植业、林业取用水限额值为215立方米/亩。
(二)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农牧户取用
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1.25元/立方米,按照下列规定加征水资源税: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税;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限额20%—40%(含)内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限额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三)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核算
库伦旗取用水限额为215立方米/亩。举例列举某村以电折水系数为5(即每度电折算水量为5立方米),某农户每亩水浇地用水量320立方米/年(折合用电量64度/年),核算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
1.“水表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超限额用水百分比)
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
①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20%)=215×(1+20%)=258立方米/亩
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用水量范围为:215—258(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258-215)×(0.1×1+0.1)=8.6元
②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40%)=215×(1+40%)=301立方米/亩
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用水量范围为:258—301(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01-258)×(0.1×2+0.1)=12.9元
③超过限额40%以上的用水量范围为:301—320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20-301)×(0.1×3+0.1)=7.6元
2.“以电折水”方式计算
分档用电量=分档用水量÷以电折水系数=灌溉用水限额×(1+超限额用水百分比)÷以电折水系数
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
①限额内用水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以电折水系数=215÷5=43度/亩
限额内用水的用电量范围为:≤43度/亩
②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1+20%)÷以电折水系数=215×(1+20%)÷5=51.6度/亩
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用电量范围为:43—51.6(含)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51.6-43)×[(0.1×1+0.1)×5]=8.6元/亩/年
③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1+40%)÷以电折水系数=215×(1+40%)÷5=60.2度/亩
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用电量范围为:51.6—60.2(含)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60.2-51.6)×[(0.1×2+0.1)×5]=12.9元/亩/年
④超过限额用水在40%以上,灌溉用水量为320的:分档用电量=320÷以电折水系数=320÷5=64度/亩
超过限额40%以上的用电量范围为:60.2—64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64-60.2)×[(0.1×3+0.1)×5]=7.6元/亩/年
该农户每年农业灌溉用水量320立方米/亩时,“水表计量”和“以电折水”方式计算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3+9+6=18元/亩/年
四、其他
1.供需双方对农业用水价格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苏木乡镇政府协调,通过运营成本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
2.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