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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25011653293A/2025-00685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库政办秘字〔2025〕31号
成文日期 2025-08-2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25011653293A/2025-0068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库政办秘字〔2025〕31号
成文日期 2025-08-20
公文时效 有效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8-21 14:30

信息来源: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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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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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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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政办秘字〔202531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产城融合发展办公室,旗直及驻库中区市直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由旗司法局牵头对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旗政府审核确认,现将法定行政机关37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家,共40个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

旗委宣传部(旗新闻出版广电局)、旗委统战部(旗宗教事务局)、旗委办(档案局)、旗委保密机要局(旗国家保密局、旗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农科局、水务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教体局、医保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工信局、统计局、审计局、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库伦旗税务局、林草局、政数局、消防救援大队、库伦镇人民政府、扣河子镇人民政府、六家子镇人民政府、白音花镇人民政府、额勒顺镇人民政府、茫汗苏木人民政府、先进苏木人民政府、水泉乡人民政府。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

上述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今后设立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要及时向旗司法局报备执法依据,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或组织,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通知下发后,凡此前旗政府和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有关文件一律同时作废。本通知由旗司法局负责解释。

此通知

202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