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5011653293A/2025-006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库伦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库政字〔2025〕1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5011653293A/2025-00686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库伦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库政字〔2025〕1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7-25 10:30
信息来源:
库伦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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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政字〔2025〕141号
库伦旗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建立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旗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结合我旗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覆盖我旗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问题而兴建的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改造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单井工程等。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一)旗级部门职责
1.旗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
2.旗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
3.旗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
4.旗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井房、输水管网及机电设备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水源工程正常供水。
2.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严格遵守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问题,保障正常供水。
3.配备人员定期收集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送至旗疾控中心进行水质检测,并接受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水源地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按规范要求取样检测。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查明原因,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5.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和档案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电话。
(三)嘎查村及用水户协会职责
1.负责管理、维修水源井房、输水管网及机电设备。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维修费用5000元以下的,由供水单位自行解决;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的,可向旗水务局申请解决)。
2.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嘎查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3.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嘎查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三、产权归属与责任划分
1. 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以国家投资(包括旗级投资)为主体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由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进行管理和维护;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单户水处理设备、单户单井等
单户工程,由农户自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
2. 责任划分:产权属集体所有的工程由各受益嘎查村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各受益苏木镇政府、嘎查集体和农户分别承担。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单户水处理设备在售后服务期或质保期内由设备供应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售后服务期或质保期满后,由农户自行维修维护。
四、水源水质管理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2. 嘎查村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嘎查村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相关要求。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必要时,可提请卫健委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造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五、供水与用水管理
(一)供水管理
1.受益苏木乡镇应当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提供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生活用水。
2.受益嘎查村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24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3.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供水单位按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5.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嘎查村委员会向苏木乡镇提出申请,按程序逐级报批。
6.集中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受益苏木镇和嘎查分别负责,未验收的工程或在质保期内(质保期一年)的由旗水务局承担,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7.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管理专项补助资金机制,工程受益区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当工程用水总量达不到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可按基本水量和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缺水地区和缺水季节应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分时供水。
(二)用水户管理
1.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本嘎查村、用水户协会同意后,方可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2. 用水户应当履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用途;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等义务。
六、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其中千吨万人以上工程由政府定价,其他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协商定价)。
2.受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推行水价改革制度。按照峰值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
3.供水成本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4.水费由受益嘎查村按规定计收,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5.受益嘎查村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的监督检查。
七、管理责任及违反管理本通知的处理
1.受益苏木乡镇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受益苏木乡镇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受益嘎查村和苏木乡镇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盗窃)时应立即向受益嘎查村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举报。受益嘎查村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3.村民私自将合建管理房作为私有财产变卖或转让的,苏木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非法转让所得进行追缴。
4.用水户有擅自改变用水用途、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盗用公共饮用水等行为之一的,由水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5.供水人员凡有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者;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出现以上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供水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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