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5011653293A/2025-006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库政办秘字〔2025〕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5011653293A/2025-00687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库政办秘字〔2025〕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8-22 14:30
信息来源: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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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政办秘字〔2025〕30号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产城融合发展办公室,旗直及驻库中区市直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要求,决定对全旗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2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且经多次专项清理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2023年1月1日之前印发的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头看”。
(三)对涉及煤炭监管、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林业和草原、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编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清理要求
(一)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对制定主体超越法定权限,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对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对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适用期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制定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四)以旗政府、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和理由,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表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5年9月1日前报送旗司法局,旗司法局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形成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处理意见,报旗人民政府。
(五)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自行清理,于2025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4)报旗司法局。
(六)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工作任务,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胡丽丽 联系电话:4712008
电子邮箱:klqfzb@163.com
附件:1、旗政府、旗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25年8月20
附件1
旗政府、旗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序号 |
发文机关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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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旗政府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
库政字〔2021〕144号 |
旗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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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旗政府 |
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库伦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库政字〔2021〕168号 |
旗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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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伦旗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
库政办秘字〔2022〕141号 |
旗区域经济与金融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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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伦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
库政办秘字〔2019〕153号 |
旗农牧局 |
|
5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伦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
库政办秘字〔2020〕99号 |
旗农牧局 |
|
6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伦旗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库政办发〔2022〕1号 |
旗农牧局 |
|
7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伦旗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
库政办秘字〔2022〕105号 |
旗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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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库政办秘字〔2019〕177号 |
旗司法局 |
|
9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库政办秘字〔2020〕78号 |
旗司法局 |
|
10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伦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库政办秘字〔2020〕5号 |
旗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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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伦旗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库政办秘字〔2021〕120号 |
旗乡村振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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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旗政府 |
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
库政字〔2023〕210号 |
旗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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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旗政府 |
库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库伦旗肉牛产业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
库政字〔2023〕241号 |
旗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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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旗政府办公室 |
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伦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库政办发字〔2024〕3号 |
旗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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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旗政府 |
库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库伦旗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库政字〔2024〕236号 |
旗民政局 |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清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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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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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煤炭监管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 □林业和草原行政规范性文件 □民族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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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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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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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承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报送机关(盖章):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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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总数(件) |
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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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件) |
废止(件) |
宣布失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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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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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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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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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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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4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报送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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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文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施行日期 |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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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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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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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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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蒙公网安备 15052402000116号